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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270号)》指示,进一步优化了进口非冷链物品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解读01 进口非冷链物品:指10℃以上的进口物品。对此《通知》规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被污染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两个等级。 低风险货物 1.如何判定 符合以下任一条即为低风险 1) 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国家(地区)的进口非冷链物品; 2) 所有大宗散装货物,包括煤炭、矿石、化工原料、粮食、饲料、牧草、原木等进口非冷链物品; 3) 装载入境物品的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自离开启运口岸起超过24小时的进口非冷链物品;因为最新研究结果显示,常温条件下新冠病毒在大部分物品表面存活时间短,1天内全部失活。 4) 装卸时不与装卸人员接触的进口非冷链物品; 5) 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的进口非冷链物品。 2.检测要求 低风险的不再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 如果运载该物品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员中发现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研判风险等级。 高风险货物 1.如何判定 不属于低风险的或无法判定风险等级的,将按照“从严”原则,被判定为高风险货物。 2.检测要求 高风险的进口非冷链物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规定的分工和流程实施预防性消毒。各地不再对进口非冷链物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3.不宜预防消杀货物 对于危险化学品、活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水果、蔬菜、精密仪器等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物品,不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视情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置。 解读02 工厂源头管控 《通知》还规定要加强源头食品工厂管控。海关对不配合接受检查或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必要时采取撤销注册、暂停进口、限期整改等措施。 抽样检测作为监测源头防范污染效果的重要手段,由海关在口岸环节组织实施,检测结果作为调整源头管控措施的依据。 对检出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对相关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采取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 解读03 消毒的规定 进口非冷链物品消毒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实施,重点对装运人员可能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 最后《通知》明确强调:各地联防联控机制应当统一执行、综合严判、科学调整,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文件要求落实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措施,抓紧调整进口非冷链物品静置存放规定,不得层层加码,严谨自行出台进口非冷链物品加严管控措施。 |